(2013)大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朱×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大刑初字第5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2年9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因候审期间脱逃经上网抓逃于201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3)0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斌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被���人朱×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曹村一出租房内开设诊所接诊行医,并于2011年3月23日、2011年7月12日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给予行政处罚,后于2012年9月12日在上述地点继续无证开设诊所行医时被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逃登记表、归案和羁押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私自开设诊所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非法开设诊所行医,已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犯非法行医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和公共卫生秩序,对被告人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8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俊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白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