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汪家旺与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家旺,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399号原告:汪家旺。被告: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赛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家旺与被告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8日受理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但至今,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