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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郎民一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袁小平与袁凯金、郎溪县凯达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平,袁凯金,郎溪县凯达水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郎民一初字第00551号原告:袁小平,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袁凯金,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被告:郎溪县凯达水泥厂,住所地郎溪县凌笪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平诉被告袁凯金、被告郎溪县凯达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小平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0元,减半收取5530元,由原告袁小平负担。审 判 长  黄明琪人民陪审员  岑冬梅人民陪审员  周翠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