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姜某与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4号原告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洲朔市XXX。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XXX。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五一街。负责人明海君,常务副区长。委托代理人安凤龙,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某与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安凤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1981年12月,原告被南郊区招收为高峰煤矿合同工人。1997年被告将正常经营的高峰煤矿申请破产,1998年1月,原告与高峰煤矿订立了分流协议。由于分流协议只有原告和矿方,而没有接收方,导致原告没有被安置,也没有被分流,而是被非法解除了劳动合同。1999年10月25日,高峰煤矿被南郊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使原告成为无业者。为此,原告连年上访,直到2008年被告才出面成立了个“大同市南郊区原高峰煤矿农合工协调组”解决上访职工的问题,“协调组”拟定协议,只给原告回乡生产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而且只能按农民轮换工的最长工作年限计算。原告认为,“协调组”拟定的协议没有养老保险待遇,其拟定的协议有误,在原告反映后,“协调组”仍坚持原方案,并要求原告必须与其签订《自行终止劳动合同领取两金协议书》,称到时“协调组”解散了,人都找不到,什么也没有了,原告在这种情况下,于2008年11月26日和“协调组”签订了协议并领取自1981年至1999年煤矿破产劳动18年得到的12800元所谓的补助金。被告所属煤矿的破产行为,在安置职工问题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依法给予原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支付原告企业破产后至今未重新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诉讼费及上访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辩称,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高峰煤矿破产是南郊区人民法院已经裁定认知的事实,而原告本人是农民工是原、被告双方认可的事实,被告已对原告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补偿,原告也领取了补偿费,故原告再次因补偿和分流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支付上访等费用均无任何道理;2、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1982年5月,原告被大同市南郊区高峰煤矿招用农民合同工,由于经营不景气,1997年高峰煤矿申请破产并开始对职工进行分流安置,1998年1月,原告与高峰煤矿订立了分流协议,但原告一直没有被分流到位。1999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高峰煤矿破产还债的民事裁定。由于原告等人没有被分流安置到位,遂开始上访,直到2008年为解决高峰煤矿分流职工的上访问题,被告出面成立了“大同市南郊区原高峰煤矿农合工协调组”,2008年12月4日,原告与“协调组”签订了“自行终止劳动合同领取两金协议书”,原告共领取回乡生产补助金7511元、生产补助费4656元,并同意自行解决劳动合同。2012年10月22日,原告又向大同市南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0月24日作出南劳仲裁不字(2012)第2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给予原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遇,并支付原告在企业破产后至今未重新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及上访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大同市南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被告提供的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关于处理解决原高峰煤矿农合工分流遗留问题的方案,自动终止劳动合同领取两金协议书及相关的法律在案佐证。本院认为,2008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成立的“协调组”就签订了“自行终止劳动合同领取两金协议书”,并已领取了“一金一费”,其就劳动保险待遇再次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早已超过了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和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法院专递费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政同审判员 王慧平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