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与周建波、周瑞远、周兴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周建波,周瑞远,周兴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民初字第336号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负责人陆建挺,主任。被告周建波,男。被告周瑞远,男。被告周兴丰,男。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诉被告周建波、周瑞远、周兴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益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