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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知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龙法知民初字第75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心路世纪华厦14E,组织机构代码:67665934x。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该图像为GETTY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的stockbyte品牌图片,编号:skd247658sdc,图片内容:脚浴。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该图片未经GETTY公司和原告的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截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过协商,被告这种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了其恶意侵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应依法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和律师费用。为维护GETTY公司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证明Getty公司是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著作权人,原告是Getty公司在我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明确授权原告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依据Getty公司的授权,原告有权在我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2、原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中心的公共信息查询结果,证明gettyimages.cn是原告注册,并已在工业化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中心备案并审核通过的事实;3、(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证明gettyimages.cn是原告注册,该网站既是Getty公司的简体中文网,也是原告的官方网站,网站展示Getty公司的所有的图片;4、原告网站中展示的涉案图片光碟及打印件,证明涉案图片展示在Getty公司和原告网站中,且涉案图片均有Getty公司的署名,证明Getty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同时在涉案图片的图片信息栏和版权声明栏,向公众明确告知了涉案图片的版权取得该图片合法许可使用权的授权途径及侵权使用的法律后果,涉案图片均展示在上述两个网站中,被告有机会接触到涉案图片;5、被告侵权宣传册及宣传画册,证明被告在其宣传册中违法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Getty公司和原告的著作权;6、(2010)大中证民字第59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公司同类型图片的许可使用费用标准;7、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用。被告辩称,1、被告印刷的产品彩页并没有原告所指的侵权图片,原告所提供的复印附件没有证明就是被告所用,对于“Hongkongmickeyootechnologyco.,ltd&ShenzhenMickeyooElectricalApplianceco.,Ltd”不能证明就是被告,被告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全称是“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原告控告被告没有法律依据。2、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行为有恶意诉讼之嫌。原告近年来在中国各地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得到了大多数法院的支持;另还对许多企业索要使用许可费用。3、被告对原告是否为涉案图片的合法著作权持有人存在质疑。首先被告认为公证书内容均并不能证明原告为涉案图片著作权的合法持有人;其次,美国Getty公司需要对其已经取得了涉案图片作者的授权进行必要的举证。第三,被告认为原告对上述情况不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已被授权以其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原始证据。所以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诉讼。4、原告所称的侵权作品是被告委托第三方设计制作工作室制作的,被告不具备相关的宣传册制作的专业能力,也不具备对互联网上海量图片的甄别能力,依据第三方描述,涉案图案是在“某网http://www.nipic.com”上买到的。原告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其被侵权的说法,因此被告和第三方工作室并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5、被告认为原告在索赔数额上没有事实根据,并且不具备合理性。原告未通过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为人民币10000元,亦未证明被告违法所得,美国Getty公司显示的涉案图片的具体许可使用价格不能作为市场合法价格的依据,何况其标价也很低;被告所使用的图案与原告提及的涉案图片,在宣传折页中仅作为点缀使用,篇幅极小,对公众的影响力弱,不应构成侵权,也不会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综上,侵权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被告提交证据如下:1、某网“http://www.nipic.com”网页打印件,证明该网站出售原告指控的图片,图片号码为:201011114082202484458,网页上有明确的图片销售价格,我方设计也是从该网上下载的;2、盖帝公司网站打印件,用以证明涉案图片不同规格的不同价格,原告索赔主张10000元没有依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公证书只是一份授权,并没有出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对证据5中印刷我公司名称的宣传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另外一份画册有异议,并不能证明是我公司出品,因为该画册上都是英文名称,该英文名称在工商注册查询不到,对该画册不予确认;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7、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本案并没有涉及律师费。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在被告提交的该份页面中,该网站并没有声明对涉案的图片享有著作权,同时因为原告是当庭收到该证据,所以请求法庭登陆互联网进入该网站首页最下方的版权声明栏,该网站的版权声明栏中已经向公众明确告知了该网站对其网站显示的所有图片,并不享有著作权,该网站的所有图片均来自互联网,图片的著作权人为他人所有。因此,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使用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的许可使用协议,但被告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对证据2没有异议,该证据也证明盖帝公司就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经审理查明,原告系UNISUNIMAGEHOLDINGLIMITED与优力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版权代理等。2010年9月28日,GETTY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III在华盛顿州公证人JefferyA.King面前签署了《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并在该授权书上加盖GETTY公司印章。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主要内容为:GET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GettyImagesChina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亦即本案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原告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上述《确认授权书》的附件A载明了图片的品牌,其中包括Stockbyte品牌、Photodisc品牌、DigitalVision品牌。华盛顿州公证人JefferyA.King出具证明:“2010年9月28日JohnLapham作为GETTYIMAGES,INC.的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在我面前签字,其执行前述公司文件内容之行为是其自由,自愿之行为,且应视为其公司行为。其为公司正式任命并有权执行公司文件内容并有权加盖公司印章。”2010年9月30日,美国华盛顿州州务卿SAMREED出具201006209号《证明》,证明JefferyA.King于2008年12月8日被任命为华盛顿州公证人,任期至2012年12月9日,因此有权在该期限内作为公证人就书面契约和文件进行确认。上述证明经美国国务院出具11000101-5号证明,载明:“敬启者:本人特此证明所附文件加盖了华盛顿州公章,并且该公章属实。于2010年10月1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本人,希拉里·克林顿,国务卿,特此加盖国务院印章并由上述部门助理认证官代为签名,以资证明。”该证明上美国国务院的印章和助理认证官PATRICKO.HATCHETT的签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二等秘书兼领事刘颖认证属实。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证明前面的文件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并证明所附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相符。GETTY公司在其中文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刊出了Stockbyte品牌图片一张,该图片的编号为skd247658sdc,标题为“Highangleviewofaperson’sfeetinatubofwaterwithflowerpetals”,摄影师为stockdisc,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版权所有为1995-2013。该图片内容为“以高角度视角拍摄的一对人足泡在一个飘满花瓣的水盆里”。该图片左上角标注“gettyimages”水印,其版权申明处载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本宣传册及一张宣传彩页。该宣传册封面右上方印有“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ShenzhenMickeyooElectricalApplianceco.,Ltd”字样,右下方印有“www.mickeyoo.com”字样;宣传册第一页至第九页分别以简介配图方式介绍公司所获得的荣誉以及公司产品的简介、功能、特点、包装细节等内容;封底印有地址、电话,传真及网址。该宣传彩页印有插图及英文说明,在该宣传彩页中介绍“FootSPAM-838”这一产品的配图中使用了一张图片,与原告网站上刊出的上述Stockbyte品牌下编号为skd247658sdc的图片内容一致。在庭审中,原告称上述宣传册及宣传彩页是于2012年4月15日至19日,在第111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展馆外取得。被告认可宣传册是其印制,但以宣传彩页上都是英文名称,该英文名称在工商注册查询不到,在法律上不存在该主体为由,对宣传彩页不予确认。又查,原告曾与深圳市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许可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DV113029A图片一张,图像尺寸为48MB,授权日期为2009年6月9日,使用费为人民币11520元;此外,原告还与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签订了《“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许可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三张,授权日期为2009年5月15日,使用费为人民币30000元。辽宁省某公证处出具(2010)大中证民字第591号公证书证明前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招商银行的《收款回执》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同时,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被告于2008年7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20万元,经营范围:电器、文体用品的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在本案中,GETTY公司在其中文网站上刊登了Stockbyte品牌下编号为skd247658sdc的图片一张,该图片系摄影作品,在图片上标注了“gettyimages”水印,并对该图片的版权进行了申明。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GETTY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依据GETTY公司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一本宣传册及一张宣传彩页,主张该宣传册及宣传彩页是被告印制,其中使用了GETTY公司中文网站上述图片一张。被告认可宣传册是其印制,但以宣传彩页上都是英文名称,该公司英文名称在工商注册查询不到,在法律上不存在该主体为由,对宣传彩页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对于宣传彩页上的公司英文名称存在异议,但是该宣传彩页上印制的英文名称“ShenzhenMickeyooElectricalApplianceco.,Ltd”与原告确认的宣传册封面上的公司英文名称一致,该宣传彩页上印制的电话、传真、网址、公司的英文名称等相关信息与被告认可的宣传册上印制的相关信息相符,均直接指向被告。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是该宣传彩页的直接受益人,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没有被告的委托、协助,他人无理由亦无必要无偿为被告进行宣传,且被告在答辩中亦陈述其使用该涉案图片的宣传资料是第三方设计制作,并从网上下载,视为其确认使用涉案图片的事实。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对被告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依法认定原告提交的上述宣传册及宣传彩页系被告的企业宣传资料,是被告所印制和使用。原告诉请保护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被告未经GETTY公司或原告许可,在其宣传彩页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侵犯了原告就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宣传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宣传册及宣传彩页由第三方设计,并且所用涉案图片购买于“昵图网”,但是由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图片著作权属于“昵图网”,不能反驳原告的主张,因此对被告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宣传图册;二、被告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赐钰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人民陪审员  黄翠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