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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立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郭军与张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军,张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立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郭军被申请人张影担保人郭秀春申请人郭军与被申请人张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影的存款112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同时,也应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影所有的存款112000元。二、查封申请人郭军所有的住宅。三、查封担保人郭秀春所有的住宅。四、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分别由被申请人以及担保人自行保管和使用,但因被申请人以及担保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债,若变卖需保留价款提交法院,并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五、上诉财产查封期限均为半年。六、保全费1080元由申请人郭军预交。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被查封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