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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海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庄元墙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庄元墙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庄元墙,汉族,男,住海丰县。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庄元墙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汕海法行裁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庄元墙应缴纳罚款29500元。裁定书生效后,庄元墙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庄元墙在车管所、工商局、国土局、银行系统、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查无被执行人庄元墙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其经营的庄记汽车配件店因经营不善,暂无经济能力缴纳罚款,现本案暂无条件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2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杰群审判员 :陈继楚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雨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