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民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李殿军与台州市黄岩幻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殿军,台州市黄岩幻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殿军。委托代理人:王曰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幻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天福。上诉人李殿军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2)台黄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殿军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殿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殿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殿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文杰审判员 牟伟玲审判员 王文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杭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