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寇春峰诉新密市大隗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春峰,新密市大隗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寇春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大隗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泓淘,该村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寇春峰诉新密市大隗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大隗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