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应香与刘有利民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香,刘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李应香,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有利,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应香与刘有利民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2)蓝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1、2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哲强审判员 许宏刚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