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淇县鸿源水洗沙厂与张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淇县鸿源水洗沙厂,张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725号原告淇县鸿源水洗沙厂代表人耿树军被告张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淇县鸿源水洗沙厂诉被告张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淇县鸿源水洗沙厂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淇县鸿源水洗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淇县鸿源水洗沙厂承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