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至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谭昌乙、谭琴、谭孝兵与四川乐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昌乙,谭琴,谭孝兵,四川乐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乐至县石佛供电所,乐至县龙门乡鱼龙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谭昌乙,男,生于1955年2月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系死者之夫)。原告谭琴,女,生于1987年3月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系死者之女)。原告谭孝兵,男,生于1991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系死者之子)。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新才,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乐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乐至县天池镇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6997632-8。负责人向建兵,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立雯、陈杰,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乐至县石佛供电所。代表人丁殷俊,所长。被告乐至县龙门乡鱼龙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龚杰锋,村长。原告谭昌乙、谭琴、谭孝兵诉被告四川乐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乐至县石佛供电所、乐至县龙门乡鱼龙桥村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谭昌乙、谭琴、谭孝兵于2013年4月17日,以原告亲属刘万芬触电死亡,造成原告经济困难,现乐至县龙门乡人民政府已一次性给付了原告经济补助费计人民币10000元,本案被告乐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已一次性给付了原告经济补助费计人民币3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四川乐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乐至县石佛供电所、乐至县龙门乡鱼龙桥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昌乙、谭琴、谭孝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33元,由原告谭昌乙、谭琴、谭孝兵负担。审判员 秦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