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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被告:王某,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