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韩养青与韩美丽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养青,韩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韩养青,女,194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美丽,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韩养青与韩美丽赡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的(2011)铜中民一终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韩美丽没全面履行调解书义务,韩养青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3月15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3月20日向韩美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韩养青履行给付赡养费2400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在此间韩美丽称:我不是不给赡养费,而是我无收入来源,加上身患心脏病、高血压,也需看病治疗,暂无能力给付,请求法院从其大妹韩亚丽欠她的2万元中支付其母二年的赡养费,共计7200元。其妹韩亚丽向法院书面保证,同意替其支付2012年8月-2014年8月的赡养费7200元。对此处理方案韩养青表示完全同意,并自愿承担50元的执行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介人民法院(2011)铜中民一终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