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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浑执备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辽宁诚盟旅行社有限公司马路湾营业部与白山市天龙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诚盟旅行社有限公司马路湾营业部,白山市天龙旅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浑执备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诚盟旅行社有限公司马路湾营业部。负责人刘明,系经理。被执行人白山市天龙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薛军,系经理。申请执行人辽宁诚盟旅行社有限公司马路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天龙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的(2012)浑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山市天龙旅行社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诚盟旅行社有限公司马路湾营业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白山市天龙旅行社在建行白山八道江支行账户中的存款146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静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廉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