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方运平与许昌市金利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运平,许昌市金利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方运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27日,个体商户。委托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建章,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金利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法定代表人:车玉春,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负责人:赵国志,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宇,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运平诉被告许昌金利石油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方运平负担。审 判 长 张双召审 判 员 安静珂人民陪审员 卢双庆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