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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怀礼、李守乾、吴继广、李守聚、李世邦与原阳县王杏兰乡人民政府作出林木权属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75号申诉人李怀礼、李守乾、吴继广、李守聚、李世邦因原阳县王杏兰乡人民政府作出林木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新中行监字第16号行政判决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立行字第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监字第605号函要求本院复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怀礼、李守乾、吴继广、李守聚、李世邦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立行字第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二、本案由本院提审;三、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院 长 张立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