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琴与吴秉义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琴,吴秉义,吴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李琴被执行人吴秉义被执行人吴向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琴与被执行人吴秉义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秉义、吴向东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疏通原告李琴生活用水管道,保障其正常生活用水。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李琴负担35元,被告吴秉义、吴向东负担35元。本案在执行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吴秉义、吴向东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疏通李琴生活用水管道,并承担执行立案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宫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