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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杨运山与魏翠侠民间借���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运山,魏翠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运山,男,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魏翠侠,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杨运山因与被上诉人魏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0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被告于2011年11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条内容由原告书写,签名及时间由被告书写。借条载明:“今借魏翠侠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欠款人:杨运山,2011年11月19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称自己是文盲,被原告以内容为收条所欺骗签字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反诉原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杨运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翠侠10000元。二、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225元,均由被告负担。杨运山上诉请求:一、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具体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魏翠侠提供的所谓的“借条”内容系魏翠侠自己书写,且杨运山还是文盲。对这样的问题“借条”,一审并没有查清事实,就经行判决,实属草率。2、杨运山的反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未予支持显属偏袒。魏翠侠找杨运山租房是事实,三证人均出庭作证;为了给魏翠侠腾房,杨运山将原租赁户有的撵走,有的调房,并且还补偿了租赁户的损失,他们均已出庭作证;为了达到魏翠侠的租房要求,杨运山又将房屋的加山打通进行装修,证人也出庭证明了;没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关系就永远不存在?这是其一;其二,蒙城县望月社区及三里杨村民组的证明说明了杨运山的损失。上述证据已充分证明了魏翠侠租赁杨运山房屋的事实,损失客观存在。二审查明事实同原审。本院认为:杨运山于2011年11月19日给魏翠侠出具10000元自己签名的借条,足以证明杨运山和魏翠侠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审判决杨运山还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杨运山要求确认双方系租赁关系,本案争议的10000元借款系租赁定金的上诉请求,由于杨运山只提供三份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杨运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晓慧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