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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1160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兴发,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以起诉离婚属草率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侯书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