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严素华与陈善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素华,陈善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严素华,女,194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善群,女,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素华诉被告陈善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素华于2013年4月17日,以被告陈善群目前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素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素华负担。审判员 黄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