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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921号原告杨某某,男,1984年8月8日出生。被告董某,女,1983年3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