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921号原告杨某某,男,1984年8月8日出生。被告董某,女,1983年3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