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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江某与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565号原告:江某,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发银,舒城县庐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奚某,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浦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锦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