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江某与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565号原告:江某,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发银,舒城县庐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奚某,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浦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锦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