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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谢光荣与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光荣,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光荣,住重庆市双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黄环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FrancoCiranni,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胜斌,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懋琪,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光荣与被上诉人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岩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3501号民事裁定,谢光荣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谢光荣1974年8月进入红岩公司处工作,其在2010年10月向红岩公司申请退休,谢光荣于2012年5月退休。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中显示谢光荣退休类别为特退,退休时间及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起始时间为2012年5月。2012年9月25日,重庆北部新区社会保险局出具《证明》,主要证明谢光荣2012年5月退休,每月养老金为3053.26元。红岩公司为谢光荣办理了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谢光荣从申请退休时起至正式退休时止这段时间内仍在红岩公司处上班且工资待遇已由红岩公司发放,红岩公司已为其缴纳了这段时间的社会保险。2012年8月8日,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渝新劳仲不受字(2012)第2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谢光荣:经审查,你的仲裁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委决定不予受理。后谢光荣不服,遂起诉到一审法院。谢光荣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谢光荣系红岩公司员工,于1976年参加工作,从事特殊工作8年,2010年11月年满55岁,按国家有关规定可退休,谢光荣于2010年10月书面申请退休,并将书面申请交给红岩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杰,要求给予办理,但因企业搬迁,使谢光荣资料丢失,无法及时办理,后经多方查找,才找到部分资料,于2012年5月才办完退休手续,导致谢光荣推迟18个月才享受国家退休待遇,因红岩公司失误给谢光荣造成了损失,现请求法院判令:红岩公司赔偿谢光荣因未享受到2011及2012年国家调整的养老保险待遇而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71520元(298元/月×20年×12月)。红岩公司辩称:1、谢光荣退休之前系我公司员工,延迟办理谢光荣的退休手续不是因为谢光荣所称的资料丢失的原因,而是因为经办机构北部新区社保局要求的资料非常详细,导致整个办理过程非常漫长,所以导致谢光荣退休延后;2、虽然谢光荣的正式退休时间比谢光荣申请退休的时间晚,但谢光荣目前实际领取的退休金比谢光荣申请退休时可以领取的退休金加上相应的调整额之和还要多,且因为谢光荣延迟退休,谢光荣的缴费年限也相应延长,其实在正式退休时享受了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因为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年限挂钩);3、谢光荣从申请退休时至正式退休时这段时间内,谢光荣与红岩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且红岩公司给谢光荣支付了该段时间内的工资报酬,综上,红岩公司没有给谢光荣造成保险待遇损失,应驳回谢光荣的诉讼请求。一审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由于双方均确认红岩公司已经为谢光荣办理了养老保险(即红岩公司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且谢光荣已在社会保险局按月领取养老金,故谢光荣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对谢光荣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光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本院不予收取。”谢光荣对一审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谢光荣2010年10月向红岩公司申请退休,至2012年5月才正式退休。2010年10月,红岩公司是未为谢光荣办理退休手续,因此造成谢光荣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现在已无法补办,这种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红岩公司答辩称:劳动者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其他意见同一审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红岩公司已经为谢光荣办理了养老保险且谢光荣已在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谢光荣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谢光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350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敬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代理审判员  吴光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