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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9-11-06

案件名称

刘成兰、何昌等与鹿邑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刘成兰;何昌;鹿邑县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鹿行初字第4号原告刘成兰,女,汉族,52岁,住鹿邑县。原告何昌,男,汉族,54岁,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白玉杰,男,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良才,男,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赵和平,男,鹿邑县国土资源局法制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鹤连,男,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成兰、何昌不服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成兰、何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兰、何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现义审 判 员  陈 熙人民陪审员  历 慧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