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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诉保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郭浩与魏入俊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浩,魏入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121号申请人郭浩,居民。被申请人魏入俊,居民。申请人郭浩以与被申请人魏入俊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魏入俊所有的位于原欢墩镇供销社院内第二排四间宅基地,并为此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和必要的保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魏入俊所有的位于原欢墩镇供销社门面房后面即第二排四间宅基地(东西长12.7米、南北宽22米),查封期间被告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租赁、买卖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胜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