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蒋悌春与金华林、金春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林,蒋悌春,金春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悌春。原审被告:金春良。上诉人金华林为与被上诉人蒋悌春、原审被告金春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华林于201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华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金华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