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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中民一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康全忠诉永昌县瓴源鸿枸杞开发有限公司林地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全忠,永昌县瓴源鸿枸杞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康 全 忠 诉 永 昌 县 瓴 源 鸿 枸 杞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林 地 租 赁 经 营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中民一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全忠,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委托代理人张仲奇,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昌县瓴源鸿枸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朱王堡镇。法定代表人蔺存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生,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康全忠因与被上诉人永昌县瓴源鸿枸杞开发有限公司林地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全忠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康全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全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6元,减半收取5473元,由康全忠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尚晓霞审判员  吴建红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