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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沈世明、张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世明,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条,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821号申请人:沈世明,男,193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辉,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沈世明、张辉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王琴独任审理。经审查,申请人沈世明、张辉于2013年3月24日在武汉市汉阳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沈世明、张辉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朝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