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半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浙江杭钢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昌正贸易有限公司、刘建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杭钢物流有限公司,浙江昌正贸易有限公司,刘建根,姚国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半商初字第295号原告:浙江杭钢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英杰。被告:浙江昌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根。被告:刘建根。被告:姚国珍。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杭钢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昌正贸易有限公司、刘建根、姚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在庭下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杭钢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杭钢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996元减半收取计92998元,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浙江杭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人民陪审员 张杭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秀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