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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杭知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开拓进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知初字第908号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为贵。委托代理人:罗云。委托代理人:曹建军。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亚芳。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委托代理人:王琪林。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委托代理人:唐月生。被告:深圳市开拓进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涛。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开拓进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于2012年10月11日裁定驳回了被告华为技术���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2012年12月12日,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案于2012年12月12日、2013年1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云、曹建军,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及原代理人王柯,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月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开拓进取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因本案所涉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专利号为ZL20091014××××.4“用于移动终端的自启动方法、装置和包括其的移动终端”发明专利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中,且经审核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中的对比文件,本院认为应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作出审查决定后再行审理为妥,遂于2013年3月6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3年4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4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2013年4月15日,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江桥代理审判员  金瑞芳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