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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莆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福州友联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莆田东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东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福州友联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莆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东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友联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东泌,总经理。上诉人莆田东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3)荔民初字第90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装修及道具等损失,系因他方违约造成的,上诉人已经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莆民初字第7号】,包括上诉人需要向各商铺赔偿的装修损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经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该案正在审理中。另上诉人作为福建省较大的上市公司,发生的诉讼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之间的联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要求赔偿的金额不大,且本案与上诉人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没有合并审理的必要。本案上诉人莆田东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莆田市荔城区,合同履行地也在莆田市荔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明梅审 判 员  赵雪花代理审判员  黄荣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晓荔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