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李桂英、马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英,马海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李炳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英,女,193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李庄福,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洲,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海英,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赵爱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孙启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现明,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炳辰,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赵爱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桂英、马海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李炳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桂英于2013年4月17日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桂英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桂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李桂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合林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吕建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