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国臣与陆振田、遵化市华清铁选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李国臣,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德全,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陆振田,农民。委托代理人安国会,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被告遵化市华清铁选厂。投资人赵江,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臣与被告路振田、遵化市华清铁选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臣于2013年4月17日以其与遵化市华清铁选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李国臣负担。审 判 长 葛志国代理审判员 李 海人民陪审员 付瑞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