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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4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4423号原告杨×,女,1960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韵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