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1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与被告张海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张海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8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迎宾大道中段。以下简称:延安农行。主要负责人:郝文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长虹,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军,男,汉族,原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农行诉被告张海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安农行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农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50元,实际由原告负担950元。审 判 长 孙 玮代理审判员 贺 瑞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