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潘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潘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方钢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金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