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传勇诉陈良珍、黎沁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78号原告何传勇,男,汉族,住新县。被告陈良珍,女,汉族,住新县。被告黎沁宏,女,汉族,住新县。本院在审理何传勇诉陈良珍、黎沁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贤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