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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良华与浙江宏林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华,浙江宏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95号原告:杨良华,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芜湖市三山区。被告:浙江宏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良华诉被告浙江宏林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音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