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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帅XX、冯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帅XX,冯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赵XX,男,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刘X,X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帅XX,女,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王XX,男,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姜XX,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XX,男,汉族,高中文化.原告赵XX诉被告帅XX、冯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玉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帅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姜XX,被告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被告帅XX将其厂区内砌墙土建工程承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冯XX,冯XX雇佣原告干活务工。2012年8月24日上午11点左右,原告在干活过程中从架子上不慎摔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足跟骨骨折。经甘肃金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全部损失105722.36元(医疗费11714.26元、护理费2430元、误工费11411.2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300元、伤残补助金59956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3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956.9元、继续治疗费7104元)。被告帅XX辩称,我们的工程是承包给冯XX的,我方已付清了所有工程款。原告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帅XX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冯XX辩称,2012年8月,我承包了被告帅XX厂区院墙砌墙、抹灰工程。原告是在砌墙时摔下来的。这个工程我和帅XX没签合同,也没谈价钱,最后结算时付款3万多元。帅XX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冯XX承包了被告帅XX厂区院墙的砌墙、抹灰工程,原告受被告冯XX雇佣砌墙务工。2012年8月24日上午11点左右,原告在砌墙时从架子上不慎摔下受伤,后被送往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29天出院,经中医诊断为:右足跟骨骨折、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右足跟骨骨折。2013年2月18日原告被甘肃金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由此造成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11714.26元、误工费11411.2元(25674元÷360天×160元)、伤残赔偿金59956元(14989元∕年×20年×20%)、伙食补助费1200元(30天×40元)、护理费529.38元(30天×81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350元,以上合计87360.84元。被告已支付医疗费11714.26元。扣除已付款,被告应付75646.58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住院结算单、门诊发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冯XX承包了被告帅XX发包的修建院墙工程后,雇佣原告务工,其与原告形成了雇佣关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工作中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主义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现原告在务工活动中受到伤害,被告冯XX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帅XX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冯XX,具有过错,应当与承包方冯XX承担连担责任。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其提交的户籍证明系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酌情予以认定。继续治疗费尚未发生,可待发生后另行主张,其余损失客观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XX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75646.64元。二、被告帅XX对被告冯XX赔偿原告赵XX误工费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元,原告承担50元,被告冯XX承担31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