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戚小兰与王福治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治,戚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治,男,生于1980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戚小兰,女,生于1984年9月3日。戚小兰诉王福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戚小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戚小兰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福治清偿案件执行款80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戚小兰已全部缴纳了案件执行款8000元,且申请人王福治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