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邵某某,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陈某某,女,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林旭,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3年0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侯胜才审 判 员 张华民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