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庄淑辉与庄明珠,刘超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淑辉,庄明珠,刘超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庄淑辉,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炜衡(深圳)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明珠,1969年7月8日,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刘超堂,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现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东林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