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柳筱贤与王木井、高有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筱贤,王木井,高有布,吕存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326号原告:柳筱贤。委托代理人:林华爽。被告:王木井。被告:高有布。被告:吕存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筱贤与被告王木井、高有布、吕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筱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柳筱贤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骄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