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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柳筱贤与王木井、高有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筱贤,王木井,高有布,吕存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326号原告:柳筱贤。委托代理人:林华爽。被告:王木井。被告:高有布。被告:吕存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筱贤与被告王木井、高有布、吕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筱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柳筱贤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骄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