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846号原告鹤壁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长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奇,男,约3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文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