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莫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468号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张永宾,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韦华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星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