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731号原告董某,女,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某,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