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国建许X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建许X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4-22核稿人李小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陈伟明2013年4月17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55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0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利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窜至博罗县长宁镇青塘村李某家附近,发现放养在屋外的一群鸡,遂用携带的一把不锈钢锅铲将其中一只鸡打死并准备盗走。被害人李某发现后立即上前阻止,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见状,用该锅铲往李的头部扔去,将李的额头砸伤(经法医检验,李某的伤势属轻微伤)。后被害人李某和群众一起将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制服并报公安机关处理。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向你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携带的一把不锈钢锅铲,于2012年11月27日10时30分许在博罗县长宁镇青塘村被害人李某家附近的路边看见放养的一群鸡,其便抓住一只鸡并用携带的一把不锈钢锅铲该只鸡打死。当许国建许X建手拿着该只鸡离开走时,被李某发现且立即上前阻止,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见状便用自带的锅铲往李的头部扔去致李的额头受伤(经法医检验,李某的伤势属轻微伤)。后被害人李某和群众一起将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制服并报公安机关处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发生时间及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件发生在博罗县长宁镇青塘村被害人李某家附近的路边;3、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本院认定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抢劫被害人李某的上述犯罪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材料,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供述了其于2012年11月27日10时30分许在博罗县长宁镇青塘村被害人李某家附近的路边看见放养的一群鸡,其便抓住一只鸡并用携带的一把不锈钢锅铲该只鸡打死。当其手拿着该只鸡离开走时,被李某发现且立即上前阻止,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见状便用自带的锅铲往李的头部扔去致李的额头受伤的事实;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没有投案自首情节;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的作案工具;8、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被盗的一只鸡价值人民币100元;9、法医学人体损伤和度鉴定书,证实经法医检验,李某的伤势属轻微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国建许X建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小兰审判员陈伟明人民陪审员钟玉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张志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