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常金萍与常恒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金萍,常恒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常金萍。被告常恒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金萍与被告常恒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金萍于201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金萍负担。审判员  赵贵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威